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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件发货背景、适用法律及一审判决

 

荷兰和以色列都是 F-35 计划的参与者。作为 F-35 维护计划的一部分而建立的区域物流“枢纽”之一位于荷兰。在荷兰,战略物资(包括 F-35 部件)的出口、过境和转让受《战略物资法令》(以下简称“SGD”)的管制。该法令要求从荷兰运输战略物资时必须获得许可证,并规定了三种类型的许可证:个人许可证、全球许可证或一般许可证。2016 年,对外贸易和发展援助部长颁发了 F-35 计划背景下战略物资出口、过境和转让的一般许可证,即一般许可证 NL009(以下简称“许可证”)。

SGD 规定,如果许可证源自国家的国际义务,

 

则不能授予许可证。在《武器贸易条约》(ATT)通过后,这一特定规 荷兰手机号码 定被纳入了 SDG。 《武器贸易条约》第 6 条规定,缔约国不得授权转让条约所涵盖的武器或部件,如果转让违反了该国作为缔约方所承担的国际协议规定的相关国际义务(第 2 款),也不得“……如果该国在授权时知道武器或物品将被用于实施种族灭绝、危害人类罪、严重违反 1949 年日内瓦四公约、针对受保护的平民的攻击,或该国作为缔约方所承担的国际协议所定义的其他战争罪”(第 2 款)。《武器贸易条约》第 7 条规定,如果第 6 条不禁止出口,缔约国必须评估常规武器或物品是否有助于或破坏和平与安全,或可能被用于实施或协助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或实施或协助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第 1 款)。根据第 7 条,缔约国还必须考虑 什么是防护林? 采取措施减轻已发现的任何风险(第 2 款)。

如果出口缔约国在进行此项评估并考虑可用的缓解措施后

 

确定存在发生第 1 款中任何负面影响的压倒性风险,则出口缔约国不得批准出口(第 3 款)。

2015 年,政府修订了《可持续发展目标》以实施《武器贸易条约》。然而,这对荷兰许可实践的影响有限,因为许可 企业对企业数据库  申请已经根据欧盟共同立场 2008/944/CFSP 中规定的标准进行评估,该立场定义了管理军事技术和设备出口控制的共同规则(以下简称“EUCP”),这些标准或多或少反映了《武器贸易条约》第 6-7 条中的标准。值得注意的是,EUCP 的第二项标准规定:

“在评估了接受国对国际人道主义法文书所确立的有关原则的态度后,如果存在明显的风险,即所出口的军事技术或装备可能被用于实施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会员国应拒绝颁发出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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