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1 月 26 日的命令发布后,,总理安东尼·阿尔巴尼斯指出“我们的立场已经非常明确,那就是每个人的生命都很重要,无论是以色列人还是巴勒斯坦人”,外交部长黄英贤的发言人澄清说,澳大利亚尊重国际法院的独立性以及“其在维护国际法方面发挥的关键作用”,国际法“对案件当事方具有约束力”。
然而,2024 年 2 月 15 日,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新西兰就以色列计划在拉法进行的军事行动发表联合声明强调:
国际法院已经明确表示
以色列必须确保提供基本服务和必要的人道主义援助,必须保护平民。法院关于临 荷兰电话 时措施的裁决具有约束力。
与西班牙类似,挪威在国际法院宣布命令之前也没有正式表态,但挪威外交部长埃斯 另一种观点? 彭·巴特·艾德在命令发布当天发表的声明中表示坚决支持国际法院及其命令所采取的措施:
关于“确保尊重”的义务是否具有“外部维度”的问题存在很多争议
即它是否要求各国确保其他国家而不是自己尊重国际人道法。各国对这个问题的答案以及如果度究竟需要什么问题似乎存在分歧。文献中也存在分歧,一些评论者拒绝接受这样的外部维度(见此处和此处),而其他人,包括本文的一位作者,则接受这样的维度(见此处)。另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是,如果存在这样的外部维度,它是否只要求采取不支持或煽 WhatsApp 号码 动违反国际人道法的消极行动,还是也要求采取积极行动。
直到最近,荷兰才对这些问题表明了明确的立场。然而,在最近发表的一份文件中,荷兰政府承认存在这样的外部因素,并似乎暗示需要采取积极行动。上诉法院同意这一观点,并得出结论认为,如果一个国家对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视而不见,并拒绝对向犯有此类违法行为的国家运送武器的许可证承担后果,那么这与“确保尊重”的义务是不可调和的。法院在此不仅对共同第 1 条的解释持明确立场,而且对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要求采取的具体措施也持明确立场。在此过程中,法院参考了《欧盟条约用户指南》,该指南似乎支持类似的解释(第 2.13 段)。